9月6日,下发了民航明传电报《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以及CCAR-91部主运行基地有关问题的批复》。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空中游览野外起降场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基地机场以及CCAR-91部主运行基地有关问题的请示》(华东局发明电〔2017〕1943号),做出批复。
一、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问题
(一)关于“空中游览所使用的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取得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空中游览》(AC-91-FS-2016-33)中所称野外起降场地不属于民用机场,不适于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二)关于“野外起降场是否需要满足《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要求”,野外起降场地只要满足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即可,无需一定满足特定技术标准。
(三)关于“如果不需要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由哪个业务部门来审核把关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野外起降场的符合性应由负责空中游览飞行业务运行合格审定的部门对照所运行机型飞行手册中对起降场地的要求进行把控。
二、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中的基地机场(飞行场地)问题
关于“是否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中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明确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A类或B类通用机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第八条所称基地机场应为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及A类或B类通用机场,起降场地指满足相应航空器运行要求的非机场性质的运行场地,不纳入民用机场管理。
三、关于CCAR-91部运行合格证中主运行基地
关于“91.709条(a)款(2)项中所称主运行基地是否应当满足相应的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要求,哪个部门来认可”,CCAR-91部第709条中的主运营基地是指取得各类使用许可证且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民用机场或满足所使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起降场地,其技术符合性由飞行标准部门认定。